政府明天刊宪,在《2010年印花税(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引入住宅「额外印花税」。

运房屋表示,本年十一月二十日或以后购入,并在购入后二十四个月或以内转售的任何价值住宅物业,除现有从价印花税外,亦要缴交「额外印花税」,以及不容许二千万元或以下住宅物业交易延迟缴交印花税。

条例草案将於十二月八日提交立法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