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建设商会[地建会]称支持政府合理规管住宅楼花,但有关规管应该只适用於未建成物业而非已建成物业。地建会认为一手与二手的已建成住宅本质上并无分别,两者的买家均可实地视察,足以为买家提供充分保障。

另外,地建会原则上支持以实用面积作为计算尺价的基础,但必须承认建筑面积是长期以来物业市场用作交易指标的事实。贸然更改指标只会为市场带来混乱,尤其是当同一个项目出现一手和二手市场各自以不同方式报价时,混乱将会更大。

地建会建议,将建筑面积连同实用面积的资讯一并提供给买家,可使买家进一步了解发展项目内有关公用设施的性质和面积,以及他们日后所需承担的管理费。该会亦建议,业界可为建筑面积订立一个统一的定义。

地建会亦认为,必须为「误导性资料」和「失实陈述」订立清晰定义。就原则性而言,只有当有关行为具欺诈性或妄顾实情时,才可定性为犯罪行为。将一些程序上的失当,例如没有在售楼处提供建筑图则供公众参阅刑事化,实属不当。在市况下滑时,某些买家更可能藉此威胁踢契。再者,地建会认为条例草案以证券及期货条例作蓝本,在性质上实为不当。

地建会亦指不应豁免房屋委员会於法例之外。为维护公平和公开的原则,所有发展商[包括房屋委员会在内]理应接受同一套法规监管。



新闻稿全文如下

规管一手住宅物业销售的公众谘询

香港地产建设商会[地建会]喜见条例草案的目标为「提高一手住宅物业销售安排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并务求在加强保障消费者和容许发展商继续因应市场情况作出商业决定之间,取得平衡。」[谘询文件第六段]

然而,地建会发觉草案内的若干条文明显地与上述目标不符。

已建成和未建成物业

地建会一向支持合理规管一手住宅物业,但有关规管应该只适用於未建成物业而非已建成物业。

理由非常简单:一手与二手的已建成住宅本质上并无分别,两者的买家均可作实地视察,足以为买家提供充分的保障。

建筑面积

地建会原则上支持以实用面积作为计算尺价的基础,但必须承认建筑面积是长期以来物业市场用作交易指标的事实。贸然更改指标只会为市场带来混乱,尤其是当同一个项目出现一手和二手市场各自以不同的方式报价时,混乱将会更大。

地建会并不明白为何提供建筑面积的额外资讯会损害买家的利益。事实上,将建筑面积连同实用面积的资讯一并提供与买家,可使买家进一步了解发展项目内有关公用设施的性质和面积,以及他们日后所需承担的管理费。

至於运房局所忧虑现时建筑面积并无普遍接纳的定义[谘询文件第十六段],地建会建议业界可为建筑面积订立一个统一的定义。

刑罚与定义

地建会认为必须为「误导性资料」和「失实陈述」订立清晰的定义。就原则性而言,只有当有关行为具欺诈性或妄顾实情时,才可定性为犯罪行为。将一些程序上的失当,例如没有在售楼处提供建筑图则供公众参阅刑事化,实属不当。在市况下滑时,某些买家更可能藉此威胁踢契。

再者,地建会认为条例草案以证券及期货条例作蓝本实为不当,因为证券及期货条例是用以规管高度复杂的证券交易,与规管拥有实体性质的物业交易实在风马牛不相及。

欲减不能

发展商为促成交易不时需要提供特别折扣。按现时草案的建议,任何售价上的变更[包括减价在内],发展商必须事先更新价单,意味三日后才可出售单位。这样做既漠视市场现实,又不符合买家利益。

地建会建议,现时减价出售的弹性应予以保留。

豁免房屋委员会

地建会实在看不到有充分理由豁免房屋委员会於法例之外。为维护公平和公开的原则,所有发展商[包括房屋委员会在内]理应接受同一套法规监管。

地建会乐意为运房局提供意见,务使草案更臻完善,以达致其既定之目标。

香港地产建设商会
201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