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已届满五年的居屋单位
单位的补价,是根据补价时该单位的十足市值,以单位首次转让契据或最近一次由房委会售予购楼人士的转让契据(只适用於重售单位)所订明的十足市值与当时购入价,按房屋条例附表规定的下列公式评定,换句话说,即补价相等於将原来楼价的折扣化为现值计算。请按此查阅补价的计算方法。如果居屋业权是两个人共同拥有,俗称「联名业主」,每位业主均需要在补价申请表上签与买卖合约相同之签名;如业权是一个人拥有,一个人签名便可。如业主委托其亲友代办申请手续,业主须要书面委托,而委托书内请列明委托人及受委托人之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有关物业地址,每个业主均需要在委托书上签上与买卖合约相同之签名。
2) 交回补价申请表
交回填妥的申请表及其他所需文件。5年转让限制期已届满的单位须使用表格 HD1065C;正处於5年转让限制期内的租置计划单位须使用表格 HD1066C。申请人须於申请表内填写「日间联络电话」,以便有关人员预约视察单位及进行评估。将填妥的申请表连同楼契副本及以划线支票或银行本票缴交手续费(现时为6,780元,此手续费会定时调整,以房委会公布为准)寄回或递交所属租约事务管理处,或九龙何文田佛光街33号房委会总办事处第2座1楼房屋署支援服务第四组补价评估组(电话:2712 2712)。支票或银行本票抬头人应写明为「香港房屋委员会」,并在背面写上所申请补价的物业地址。缴交的手续费不会退还,如在指定限期内缴付补价,手续费可从补价中扣除。申请人须检查是否备齐所有文件,因为漏交任何一样文件,申请将不会获进一步处理。所评估的补价,现时有效期为两个月,限期过后,如尚未缴付补价,便告失效。申请人如要求重新评估补价,便须重新递交申请表及缴交手续费。
业主亦可透过房委会网站、香港政府一站通或「智方便」网站递交网上申请(须持有已启动数码签署功能的「智方便+」帐户或有效的个人数码证书)。於提交网上申请后,请将缴付手续费的划线支票或银行本票交回或寄回支援服务第四组补价评估组。详情请参阅 房屋署补价安排网页。
3) 等候房屋署(或其委聘的测量师行)的评估及补价通知书
预约房屋署(或其委聘的测量师行)进行估价。房屋署(或其委聘的测量师行)代表会预约到申请补价的单位进行实地视察及估价。由房屋署收到申请表格及全部所需资料起计,一般平均需时约一个月,申请人便可收到房屋署(或其委聘的测量师行)所发出的评估补价通知信。但一些新近到期之屋苑,因申请人一般会较踊跃,补价评估便可能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
4) 缴付补价或提出上诉
缴付补价 由评估补价通知书发出日期起计两个月内,业主须缴付补价,否则须重新申请及缴付6,780元手续费(以房委会公布为准)。
反对/上诉补价评定 根据房屋条例,居屋业主如对房屋署(或其委聘的测量师行)评估的市值有异议,必须於评估补价通知书的日期起计28天内,向土地审裁处提出正式上诉;业主也可以选择在同一限期内,向房屋署(或其委聘的测量师行)提出反对。逾期提出的反对/上诉,恕不受理。初次补价评定及其后的覆核,都是根据以上的程序及反对/上诉限期进行。如果已向房屋署(或其委聘的测量师行)提出反对或向土地审裁处提出上诉,居屋业主可在评估补价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缴付补价,居屋业主必须在缴付补价后,然后把单位出售、出租、按揭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如居屋业主已向土地审裁处提出上诉但聆讯尚未进行,房屋署(或其委聘的测量师行)可在土地审裁处就有关上诉作出裁决前,随时修订其评定的补价。上诉审结后,如评定的补价获减,获减的款额将会发还;但如评定的补价增加,业主则须向房委会缴交增加的款额。
5) 获发解除转让限制证明书
在缴付补价后领取及登记解除转让限制证明书。在居屋业主缴付补价(须以银行本票或划线律师行支票缴付)后,房屋署会发出解除转让限制证明书,证明根据房屋条例附表所规定的补价已经缴付,而有关单位的转让限制亦已解除。居屋业主应与律师安排,在有关土地注册处将解除转让限制证明书登记。